第26章:便归来,平生万事,那堪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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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一位管教手上拿着好几副手铐,站在监房门口不耐烦地喊道。“到”,宁致远快速起身走向门口,按顺序走在队伍的后面,之后又跟着管教经过很多房间,等管教带出了很多嫌疑人之后,按秩序走向审讯区域,管教将嫌疑人一一带进各自的审讯室内。
宁致远在审讯室等待的时候,心里在想,会是谁呢?承办吗,大概率不可能,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的阶段,只要检察院不退检再补充侦查,跟承办就暂时关系不大了。
会是检察院吗,有可能,毕竟检察院的人还没有找他谈过,但前期跟律师沟通的时候也说过了,很多流程都让律师去和检察院沟通好了,毕竟律师是专业的,宁致远也怕不懂说错了话,不知道什么该说不该说的,就跟律师说有事尽量让检察院直接联系他。
会是律师吗,这个可能性大些,因为律师基本每个月要来一趟的,这个月还没来过,而且上次律师说等他能到检察院阅卷了,他就能看到承办递交的证据了,也就知道证人都说了些什么,然后再找宁致远来核对,看看证据方面有哪些漏洞,然后再根据这些确定辩护的方向。
想到这里,宁致远心里还是很忐忑的,他对未来是迷茫的,这种迷茫不仅仅是因为无法预期到未来的结果,更是因为对已经发生的事、正在发生的事都没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就是你根本不知道接下来的每一步你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就像是你被扔进了一个你从未接触过的黑暗丛林一样,你不仅不知道你会面临什么,你更不知道里面都有什么,那做准备又如何谈起呢?
正在宁致远陷入沉思之际,律师拿着档案袋走了进来,他先是跟宁致远寒暄了几句,然后就切入了正题。
“我今天来呢,是已经去检察院看阅过承办提交的笔录了,然后就里面证人的笔录跟你做个确认,中间有什么问题呢,我们都可以充分进行沟通。”律师说完看了宁致远一下,宁致远点点头。
“具体的证人证词我们放到最后去谈,首先呢,我要先大概跟你说下你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刑法上的内容,你肯定也比较好奇自己的这个案子有没有类似的成功辩护的经验等等,这些问题你都不用着急,我们慢慢聊,聊着聊着你就会有个大概的了解了,你首先要有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具体的各项细节我们再慢慢展开。”律师说完,等待着宁致远的回答。
“是这样的,我确实有很多的疑问,我会认真听你跟我说的每一句话,我也很想赶快对自己的案子有个大概的轮廓,这样才能理出一个头绪来,毕竟之前真的是没有经历过,就是想要做决定也没有凭据可依。”宁致远很苦恼的说道。
“我能理解你的感受,这也是我今天来的主要目的,你放心,我相信通过我们今天的谈话,你会豁然开朗的,你能坐上区域经理的位置,相信我说的东西你也能第一时间理解,我办过的案子里,跟你们这种罪名的嫌疑人沟通是很顺畅的,不像一些杀人、抢劫的嫌疑人,有些问题他们理解起来比较慢,也比较难。”律师微笑着说道。
“那就让您费心了。”宁致远回答道。
“好的,那我就开始了。首先第一点,就是罪名的问题。我看了卷宗,从目前所有的证据来看,检察院定罪无非也就两种选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差不多,总体上来说职务侵占罪要稍微轻一些。
可依我的经验判断,你的行为大概率会被定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可以跟你分享下我之前办过一个案子,也是某公司报案称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利用其向供应商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随后被告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当时第一时间是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所涉行为在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也经历了一番探讨,被告人代表公司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项中另行获取回扣的这种行为,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问题,认定的关键是所获财物的性质和归属问题。被告人收取供应商的好处费和回扣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其并非将本单位财物化为自身私有,并未使得公司遭受损失。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自身私有的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交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属于供应商所有,并非本单位财物。再者,被告人并未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得公司遭受损失,所以最终该被告人收取回扣的行为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也分析了这个案件在罪名认定过程中法院的裁决理念,因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本质上是一种职权与利益的交易行为,像案例中的被告人作为高级商品经理,是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其具有选择向哪些供应商采购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要求供应商收取货款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为自己谋取本职工作以外的利益,对单位没有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只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你的这个案子,跟这个很像,所以,罪名基本就确定了,这个可以不用再花时间去考虑。”律师说道。
“好的,我明白了。那这个罪名的量刑目前是怎么样的?”宁致远问道。
“简单来讲,就是根据最终认定的金额来,有两档,如果受贿金额数额较大(100万以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受贿金额数额巨大(通常指1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律师说道。
“就是20万一年喽相当于,也就是说,如果争取有判缓刑的机会的话,金额就不能超过60万,对吗,因为我听别人说超过三年就没有机会判缓刑了,是这样吗?”宁致远问道。
“理论上可以这么讲,你要是想判缓刑,有两种可能,第一,金额不超过60万;第二,如果金额超过了60万,法律规定了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有自首情节的,可以根据其自首的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说道。
“让我思考一下。”宁致远说道。
“我已经帮你分析过了,也是我想要跟你聊的第二点,我详细跟你说下这其中的道理,你自己在心里对标下,已经发生的不可能再回去的事情,你就不要再纠结了,要坦然面对当下所处的情景,这个要你自己心里清楚,我也要提醒你一点,所有的想法我们后面都要有证据支撑的,不是想想的,所以,我们也尽量少做无用功,希望你能听明白我的意思。”律师不紧不慢的说道。
“我能明白,您请说”,宁致远回答道。
“好,第二点就是关于受贿款的问题,首先我跟你说下什么时候退回受贿款能判无罪,像你的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不报案,公安机关就不会主动立案,不立案或者撒案都不会渉嫌到刑事犯罪,这是最好的情况。
要么就是如果有非法收受贿赂的情况,在公司发现之前主动说明情况,并且将全部违法所得如数退出,可以争取公司不去报案;或者如果了解到公司正在准备材料去报案,这时也可以主动承认,并退出违法所得,阻止公司去报案,当然这里的阻却需要正规合法,不能采用违法的方法。
再要么就是如果公司已经报案,但是只是受案阶段,并没有正式立案,那么这时也可以主动找公司,退赔并协商让公司主动撤案。最后就是如果公司一旦报案了,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么再要撤案就非常困难了,或者说几乎不可能了,往往就要走到法院判决阶段了。
你的这个情况,我在外也跟你哥和公司及客户都打过交道了,坦白来讲,就是最后的这种情况了,前面的种种情况已经没有了时间窗口,不可能发生了,所以,也就这么定了,你也不要想了,事已至此,纠结过去的选择已然没有了任何意义。”律师说道。
“我明白。”宁致远摇摇头,不无遗憾的说道。
“好的,那么第三呢,因为你家里人一直咨询我说你的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因为你是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也是在和公司慢慢沟通的,毕竟你也不知道公司已经报案了,对吧,能有可能认定为自首的话就有机会从轻处罚,且后续也有了判处缓刑的机会。
“关于这点,从我办过的案件来看,能被认定为自首的条件是很苛刻的,要符合很多条件,当然也不是不可能。在我曾经办过的案子里,就有一个可以跟你简单说说的,被告人是已经向所在单位领导明确表示要投案后,确已准备去投案且是在投案途中,就被侦查机关带走协助调查,是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司法机关询问时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侦查机关才予以立案,而且这些事实都是有调查笔录、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及讯问笔录可以证实的。
“这就说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之前,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这点在后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投案自首并出具了反驳意见后来又被法院驳回了,起了核心的作用。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并没有外逃的动机,如其想外逃就决不会再次回家了,也不会就这样明目张胆的外出且出门不带行李和大笔现金的;其次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之前已掌握被告人的任何罪行,因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有罪证据材料均是在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后调查收集的,就连行贿人的供述笔录也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后才提取的;
最后,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在第一时间供认以及有思想斗争就说明其没有自首意向的这一说法,法院当时也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调查笔录所记录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多少时间内供认才为自首的时限规定,本案也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认后没有及时录制笔录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已掌握被告人的罪行,根据疑点有利被告人原则,当对自首能否存在疑问时且公诉机关不能进行一步提供证据说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自首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及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律师说完看向宁致远。
“我明白了,根据你说的要认定为自首的关键,拿来对标下我现在的情况是,首先,承办在抓我的时候就已经拿到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犯罪事实;第二点,从公司找我谈话到我被抓,中间有大量的时间我可以去自首的,但没有,且我在被抓以后,承办也并不认为我是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所有的这些我都没有办法找到证据,所以,自首这一块也就不用再浪费精力了对吗。”宁致远带着一些不确定的语气问道。
“我是这么觉得的,但你知道吗?你家里人也在自己不断的去了解你这个案件的具体案例啦、可以有的辩护方向啦,等等,他们在外面渠道多,不像你在里面接触不到,信件里也不能提及跟你案件有关的内容,不然你肯定收不到的,对吧。
这次我过来,你家里人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受贿罪一般是在诡秘的、局外人无法知晓的情形下进行的,而且由于利益相关,犯罪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或坚不吐实,致使案件在侦破、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甚至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充分证据而不得不撤销立案,不了了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自首均适用特别宽大处理的原则,这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积极的意义,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这也是我国立法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生动体现。
你家里人觉得既然宏观上对于你的这类罪名在司法认定自首的情况上都放宽了条件,就一定拜托我在跟你沟通后根据实际情况看,有没有可能找个切入点尝试下。”律师说道。
“让我想一下。对了,我写给公司的谅解书,公司那边有什么消息吗?”宁致远沉思了一会问道。
“自从你被抓之后,公司领导就不再接你家里人的电话了,你写的谅解书你家里人是提前发了短信将这件事说清楚的,公司领导也没回复信息,你家里人去找公司领导想当面把谅解书给他们,但是找不到人,最后是扫描发送了电子邮件,总之到现在公司没有任何回复,不只是谅解书了,是一切事情都没有过沟通的机会,我想这是人家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在我看来。”律师说道。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大概明白了公司的意思。公司既然已经把我送进来了,就不可能让我这么快出去了,不然如果我拿着手上的资源去了竞品公司,那不是个很大的麻烦吗?估计这还只是其中原因之一,甚至都不是主要原因。
这样想的话,公司在明处,肯定也会预想到我后面可能的各种出路,自首这个选项肯定已经毫不犹豫的斩断了,没办法,这个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我们都是后知后觉,这点自知之明我还是有的,所以,没有抵抗的必要了,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也没有成功的可能,就算了吧。”宁致远说道。
“好的,说实话,我跟你是一样的态度,我代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说实话,像你公司这种把自己员工送进来之后,就一概什么都不联系的,还真的是第一个。其中的缘由我无法猜测,但你自己要好好想想。
从某种角度上讲,我认为其中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的这个事件后期公司肯定还有其它的用途,树立起这样的拒绝任何沟通的决绝态度,也是为了让这个其它用途更好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之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和说服力,不然的话,如果仅仅是你自己的这个案件,这种事情,就算是公司真的把你送进来,也不会如此不管不顾的,我的猜测就点到为止,剩下的你自己考虑考虑。”律师认真的分析道。
“好的,我明白您的意思,关于背后的原因,我可能也已经猜的八九不离十,弃子如断臂,决绝而独立。”宁致远默默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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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致远在审讯室等待的时候,心里在想,会是谁呢?承办吗,大概率不可能,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的阶段,只要检察院不退检再补充侦查,跟承办就暂时关系不大了。
会是检察院吗,有可能,毕竟检察院的人还没有找他谈过,但前期跟律师沟通的时候也说过了,很多流程都让律师去和检察院沟通好了,毕竟律师是专业的,宁致远也怕不懂说错了话,不知道什么该说不该说的,就跟律师说有事尽量让检察院直接联系他。
会是律师吗,这个可能性大些,因为律师基本每个月要来一趟的,这个月还没来过,而且上次律师说等他能到检察院阅卷了,他就能看到承办递交的证据了,也就知道证人都说了些什么,然后再找宁致远来核对,看看证据方面有哪些漏洞,然后再根据这些确定辩护的方向。
想到这里,宁致远心里还是很忐忑的,他对未来是迷茫的,这种迷茫不仅仅是因为无法预期到未来的结果,更是因为对已经发生的事、正在发生的事都没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就是你根本不知道接下来的每一步你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就像是你被扔进了一个你从未接触过的黑暗丛林一样,你不仅不知道你会面临什么,你更不知道里面都有什么,那做准备又如何谈起呢?
正在宁致远陷入沉思之际,律师拿着档案袋走了进来,他先是跟宁致远寒暄了几句,然后就切入了正题。
“我今天来呢,是已经去检察院看阅过承办提交的笔录了,然后就里面证人的笔录跟你做个确认,中间有什么问题呢,我们都可以充分进行沟通。”律师说完看了宁致远一下,宁致远点点头。
“具体的证人证词我们放到最后去谈,首先呢,我要先大概跟你说下你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刑法上的内容,你肯定也比较好奇自己的这个案子有没有类似的成功辩护的经验等等,这些问题你都不用着急,我们慢慢聊,聊着聊着你就会有个大概的了解了,你首先要有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具体的各项细节我们再慢慢展开。”律师说完,等待着宁致远的回答。
“是这样的,我确实有很多的疑问,我会认真听你跟我说的每一句话,我也很想赶快对自己的案子有个大概的轮廓,这样才能理出一个头绪来,毕竟之前真的是没有经历过,就是想要做决定也没有凭据可依。”宁致远很苦恼的说道。
“我能理解你的感受,这也是我今天来的主要目的,你放心,我相信通过我们今天的谈话,你会豁然开朗的,你能坐上区域经理的位置,相信我说的东西你也能第一时间理解,我办过的案子里,跟你们这种罪名的嫌疑人沟通是很顺畅的,不像一些杀人、抢劫的嫌疑人,有些问题他们理解起来比较慢,也比较难。”律师微笑着说道。
“那就让您费心了。”宁致远回答道。
“好的,那我就开始了。首先第一点,就是罪名的问题。我看了卷宗,从目前所有的证据来看,检察院定罪无非也就两种选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差不多,总体上来说职务侵占罪要稍微轻一些。
可依我的经验判断,你的行为大概率会被定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可以跟你分享下我之前办过一个案子,也是某公司报案称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利用其向供应商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随后被告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当时第一时间是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所涉行为在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也经历了一番探讨,被告人代表公司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项中另行获取回扣的这种行为,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问题,认定的关键是所获财物的性质和归属问题。被告人收取供应商的好处费和回扣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其并非将本单位财物化为自身私有,并未使得公司遭受损失。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自身私有的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交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属于供应商所有,并非本单位财物。再者,被告人并未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得公司遭受损失,所以最终该被告人收取回扣的行为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也分析了这个案件在罪名认定过程中法院的裁决理念,因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本质上是一种职权与利益的交易行为,像案例中的被告人作为高级商品经理,是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其具有选择向哪些供应商采购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要求供应商收取货款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为自己谋取本职工作以外的利益,对单位没有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只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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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明白了。那这个罪名的量刑目前是怎么样的?”宁致远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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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20万一年喽相当于,也就是说,如果争取有判缓刑的机会的话,金额就不能超过60万,对吗,因为我听别人说超过三年就没有机会判缓刑了,是这样吗?”宁致远问道。
“理论上可以这么讲,你要是想判缓刑,有两种可能,第一,金额不超过60万;第二,如果金额超过了60万,法律规定了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有自首情节的,可以根据其自首的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说道。
“让我思考一下。”宁致远说道。
“我已经帮你分析过了,也是我想要跟你聊的第二点,我详细跟你说下这其中的道理,你自己在心里对标下,已经发生的不可能再回去的事情,你就不要再纠结了,要坦然面对当下所处的情景,这个要你自己心里清楚,我也要提醒你一点,所有的想法我们后面都要有证据支撑的,不是想想的,所以,我们也尽量少做无用功,希望你能听明白我的意思。”律师不紧不慢的说道。
“我能明白,您请说”,宁致远回答道。
“好,第二点就是关于受贿款的问题,首先我跟你说下什么时候退回受贿款能判无罪,像你的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不报案,公安机关就不会主动立案,不立案或者撒案都不会渉嫌到刑事犯罪,这是最好的情况。
要么就是如果有非法收受贿赂的情况,在公司发现之前主动说明情况,并且将全部违法所得如数退出,可以争取公司不去报案;或者如果了解到公司正在准备材料去报案,这时也可以主动承认,并退出违法所得,阻止公司去报案,当然这里的阻却需要正规合法,不能采用违法的方法。
再要么就是如果公司已经报案,但是只是受案阶段,并没有正式立案,那么这时也可以主动找公司,退赔并协商让公司主动撤案。最后就是如果公司一旦报案了,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么再要撤案就非常困难了,或者说几乎不可能了,往往就要走到法院判决阶段了。
你的这个情况,我在外也跟你哥和公司及客户都打过交道了,坦白来讲,就是最后的这种情况了,前面的种种情况已经没有了时间窗口,不可能发生了,所以,也就这么定了,你也不要想了,事已至此,纠结过去的选择已然没有了任何意义。”律师说道。
“我明白。”宁致远摇摇头,不无遗憾的说道。
“好的,那么第三呢,因为你家里人一直咨询我说你的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因为你是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也是在和公司慢慢沟通的,毕竟你也不知道公司已经报案了,对吧,能有可能认定为自首的话就有机会从轻处罚,且后续也有了判处缓刑的机会。
“关于这点,从我办过的案件来看,能被认定为自首的条件是很苛刻的,要符合很多条件,当然也不是不可能。在我曾经办过的案子里,就有一个可以跟你简单说说的,被告人是已经向所在单位领导明确表示要投案后,确已准备去投案且是在投案途中,就被侦查机关带走协助调查,是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司法机关询问时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侦查机关才予以立案,而且这些事实都是有调查笔录、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及讯问笔录可以证实的。
“这就说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之前,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这点在后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投案自首并出具了反驳意见后来又被法院驳回了,起了核心的作用。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并没有外逃的动机,如其想外逃就决不会再次回家了,也不会就这样明目张胆的外出且出门不带行李和大笔现金的;其次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之前已掌握被告人的任何罪行,因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有罪证据材料均是在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后调查收集的,就连行贿人的供述笔录也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后才提取的;
最后,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在第一时间供认以及有思想斗争就说明其没有自首意向的这一说法,法院当时也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调查笔录所记录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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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及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律师说完看向宁致远。
“我明白了,根据你说的要认定为自首的关键,拿来对标下我现在的情况是,首先,承办在抓我的时候就已经拿到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犯罪事实;第二点,从公司找我谈话到我被抓,中间有大量的时间我可以去自首的,但没有,且我在被抓以后,承办也并不认为我是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所有的这些我都没有办法找到证据,所以,自首这一块也就不用再浪费精力了对吗。”宁致远带着一些不确定的语气问道。
“我是这么觉得的,但你知道吗?你家里人也在自己不断的去了解你这个案件的具体案例啦、可以有的辩护方向啦,等等,他们在外面渠道多,不像你在里面接触不到,信件里也不能提及跟你案件有关的内容,不然你肯定收不到的,对吧。
这次我过来,你家里人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受贿罪一般是在诡秘的、局外人无法知晓的情形下进行的,而且由于利益相关,犯罪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或坚不吐实,致使案件在侦破、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甚至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充分证据而不得不撤销立案,不了了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自首均适用特别宽大处理的原则,这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积极的意义,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这也是我国立法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生动体现。
你家里人觉得既然宏观上对于你的这类罪名在司法认定自首的情况上都放宽了条件,就一定拜托我在跟你沟通后根据实际情况看,有没有可能找个切入点尝试下。”律师说道。
“让我想一下。对了,我写给公司的谅解书,公司那边有什么消息吗?”宁致远沉思了一会问道。
“自从你被抓之后,公司领导就不再接你家里人的电话了,你写的谅解书你家里人是提前发了短信将这件事说清楚的,公司领导也没回复信息,你家里人去找公司领导想当面把谅解书给他们,但是找不到人,最后是扫描发送了电子邮件,总之到现在公司没有任何回复,不只是谅解书了,是一切事情都没有过沟通的机会,我想这是人家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在我看来。”律师说道。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大概明白了公司的意思。公司既然已经把我送进来了,就不可能让我这么快出去了,不然如果我拿着手上的资源去了竞品公司,那不是个很大的麻烦吗?估计这还只是其中原因之一,甚至都不是主要原因。
这样想的话,公司在明处,肯定也会预想到我后面可能的各种出路,自首这个选项肯定已经毫不犹豫的斩断了,没办法,这个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我们都是后知后觉,这点自知之明我还是有的,所以,没有抵抗的必要了,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也没有成功的可能,就算了吧。”宁致远说道。
“好的,说实话,我跟你是一样的态度,我代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说实话,像你公司这种把自己员工送进来之后,就一概什么都不联系的,还真的是第一个。其中的缘由我无法猜测,但你自己要好好想想。
从某种角度上讲,我认为其中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的这个事件后期公司肯定还有其它的用途,树立起这样的拒绝任何沟通的决绝态度,也是为了让这个其它用途更好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之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和说服力,不然的话,如果仅仅是你自己的这个案件,这种事情,就算是公司真的把你送进来,也不会如此不管不顾的,我的猜测就点到为止,剩下的你自己考虑考虑。”律师认真的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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