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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章 洗房术愕尘世变 纷扰褪尽心自明

    房产洗术防身立,

    脑壳亦须勤洗涤。

    世事如棋多变幻,

    唯学不辍心自安。

    “洗房”与“反洗房”之事,曾喧腾于时,今雅苑之老妇已得“反洗房”之术,以守其产。此术既出,真乃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诸君欲食“洗房”之瓜,先须明其义。试举一例以释之。雅苑常客之一老夫妇,购婚房耗资五百万,但唯记其子名下。依《民法典》之言,婚前之产,为婚前个人之所有,离婚时,妻不得分其半。然若婚后夫将妻名添于产证之上,则视为夫赠妻,法所认可。

    于是,“洗房”之术,关键在后续之行动。婚后,夫妇关系尚可,和睦度日。然数年过去,尚无子女,而男方父母望孙心切。于雅苑之老妇而言,生儿生女皆宝贝,然望早得孙辈,因己之年岁,欲于精力旺盛时照看之。女亦愿生子,然欲升级居所,换大屋,且欲于新房产证上添己名。

    “洗房”之事未起时,此愿多为人所理解。毕竟,子女出生,需更大空间,且须考虑学区。加之产证添名,亦属合理,终归房产归孙辈所有。于是公婆允之,先卖小居,得六百万,再贴三百万,总计九百万,换得地段佳之三居室,且近排名前三之公立小学。

    然问题出在此时,新居既得,女名已添,而公婆未得孙辈,反得子媳离婚之讯。此时问题显现。因房产乃婚后购得,且产证有男女之名,法视其为夫妻共同之产。故离婚时,多依一人一半之原则分割,女欲得半屋或等值四百五十万之现金。

    公婆闻此,惊愕不已。彼虽能购近千万之房产,然损近四百五十万,实难以接受。此钱乃数十年辛苦之所得,一朝失去,难以承受。

    此即“洗房”之全过程,而更令人愤怒者,某些“洗房”之事中,女于婚姻期间尚出轨,离婚乃与新欢共度。司法实践中,有过错者虽少分财产,但绝无“净身出户”之说。多数情况下,有过错者多得夫妻共同财产之四成至四成五。

    即使以最低比例计,九百万亦可得三百六十万。此非虚构,乃真事发生于雅苑。公婆辛苦一生,终让儿媳夺去半屋,此乃数百万之巨款。

    甚有情感博主于社交媒体上,传授“洗房”之术于女,全程指导其购买课程。此等人尚未成婚,或新婚不久,已策划“洗房”,真令人胆寒。

    正因“洗房”之严重,雅苑婆婆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界人士,定出“反洗房”之策以守其产。那么,“反洗房”之策究竟如何?仍用前例释之。

    公婆不反对为子换大屋,允先换后生,且于新房产证上添儿媳之名。但与前不同者,公婆与子签订借款合同,总额与购房款同,即九百万。

    今分析子媳之资产与债务。其资产为一市值九百万之房产,而债务为九百万之借款。若日后因“洗房”而离婚,儿媳虽可得半屋,但亦须承担婚姻关系期间之债务连带偿还责任。简言之,离婚后,儿媳得半屋,但亦须还公婆四百五十万本金。

    若儿媳有过错,或仅得四成至四成五之房产,但债务仍须一人一半,则她将损失数十万。

    此法虽能保购房款不失,但房产升值之部分则无法收回。若离婚时,房产已涨至千万,半屋值五百万,去四百五十万之借款,终只得五十万。

    为解此问题,雅苑婆婆又改进“反洗房”之术,于借款合同中加利息条款,规定年利率为六厘,则九百万之借款每年将生五十四万之利息,二年为一百零八万,以此类推。

    利息可设更高,但不得过四倍一年期LPR,则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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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浩称雍葭为学姐,然实则雍葭之年长于己月余,此乃院长所荐,故特来请教学姐,冀望于学业上多加关照。小浩今处十字路口,徘徊不前,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初欲问于正大教授或院长,然虑及正大教授性情直率,恐其言辞犀利,难以承受,又恐自己耐性不足,故欲有同侪代为转达,或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汝之年龄长于吾乎?”

    “或相仿佛。”

    “余闻汝与吾同岁。”

    “余乃八月所生。”

    “诚然,诚然。”

    “余乃七月。”

    “如此,称余葭儿足矣,不必呼姐。”

    “汝欲投院长之门,攻读硕士乎?”

    “非也。”

    “院长专攻工程,而吾欲习数学。”

    “或他科。”

    “邹老师之弟子乎?”

    “邹老师似专于化学。”

    “汝非艺术之辈,何欲跨科习数学?”

    “非也。”

    “余本工科出身。”

    “亦跨科。”

    “余亦工科,欲问汝何以择数学而不择实验类?”

    “因前职之故。”

    “余自硕士至博士,深感实验类易出成果,且速。非实验类者,则须阅读文献,建模,分析数据,总结文献,出成果慢且量大。”

    “余素以工作需求为念。”

    “以余之见,实验类更易毕业。”

    “善哉。”

    “汝已联络数学导师乎?”

    “彼之研究方向、论文,余已了解。”

    “知之以后,彼言余大抵无望。”

    “何以出此言?”

    “因余非数学专业,跨科几无望。”

    “汝何专业?”

    “数学专业研究生大抵终日坐于电脑前,从事计算、建模。余本科习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学无涉。”

    “余亦预备半年数学之课,感导师之言不虚。”

    “若欲轻松毕业,论文易写,余知邹老师甚佳,彼实验出身,论文亦佳,能速出。”

    “若遇导师自身论文难出,学生将苦不堪言。”

    “原来如此。”

    “读研究生、博士生,须达毕业条件,即能撰一文,且毕业论文亦须成。若选对导师,彼能速指导,则无须终日查阅文献,劳心劳力。科研非人人适宜,有人天赋异禀,有人喜钻文献。但遇良师,胜于名校,能轻松许多。”

    “余当时选导师,咨询院长。院长言须观导师论文之多寡,及其SCI。余遂选詹老师,詹老师果如院长所言,为千年一遇之良师,因彼能助学生撰文。余今读博士,非实验类,乃综述文献类,终日阅文献数据,从文献中得出结果,较硕士时课题组出成果慢,且质量欲上佳期刊,较实验类为累。”

    “邹老师乃化学学院之导师。”

    “院长亦曾荐之。”

    “惜无良机相识。”

    “邹老师或如余硕士导师,论文产出甚速。可访其学院官网,观其简历及最新成果。”

    “若欲相识,可通过院长。余闻邹老师亦曾至雅苑。”

    “余读硕读博数年,历经社会磨炼,深知人情世故。至学校,师生间亦有人情世故,须推荐。”

    “汝工作经验较余丰富,此理当更明。有人推荐,胜于自寻。汝之数学导师,是自寻抑或有人荐?”

    “善哉,善哉,感汝分享。”

    “余自寻之,彼言余难过线。”

    “此言如放屁,不欲收汝。”

    “若熟人荐,彼必言‘汝宜善备’。”

    “何言汝无望,此乃真实之语,但应多鼓励。”

    “余昔联系博导,皆请院长荐之。”

    “余遂电话联之,互相了解。彼不言无望,但言须满足某些条件,如英语水平、成果等,言难。彼未直言无望,但劝余善备。”

    “然数学内容繁多,与公共课数学大异,非短期可突击。”

    “汝喜此专业乎?若不喜,复习之时将甚苦。”

    “但余未知邹老师考研须学化学,若不喜化学,亦苦。或可读院长之研究生。”

    “专业虽喜,然导师之言不虚。”

    “喜则好。余或须再学一年,始能完成新课,尚不达应试要求。”

    数学之广博,非久学弗能成,复习之际,亦甚劳苦。然欲登高堂,痛苦亦常理耳。

    “余或再学一年,方能尽学新课。”

    “但新课已毕,尚未达应试之需。”

    “数学之业,内容浩繁,非易可尽。”

    “诚然,内容繁且深,学之久矣,复习之时苦矣。然为达更高之境,痛苦亦属常情。”

    “余尚有一虑,若得熟人引荐,心理稍安。譬如彼已允收,则吾只需专注于过线之基。若自行寻觅导师,彼或弃吾,择他生而招,况今考研考博皆竞争激烈。”

    “此数学导师年事已高。”

    “余昔日曾遇此况,彼并未明言收吾,颇有被欺之感。”

    “高年之师,多不亲自著书立说,皆由学生为之。”

    “青年之师,如邹公,事业方兴,能速出成果,不似老者之怠。”

    “彼为博导,学术造诣颇深。”

    “昔日吾课题组有一生,延毕且自他组转来。前组导师为副院长,然彼不能为生著书,生遂转至吾组,今年乃毕。吾师能亲力亲为,与生共著,非彼高高在上者。”

    “彼老矣,不若青年之师,耐心指导。彼忙于他事,非纯以学术为念,兼以领导之职,心非全在于科研。”

    “各有优劣,择领导之师,或可得人际之益;择科研之师,则能专心于学,顺利毕业。”

    “吾今知之。”

    “道阻且长,行将不易。”

    “惜吾当年毕业,惟求工作,未及深思此道。”

    洗房须洗脑壳,读书亦然。房与脑,皆可洗之,当洗,必洗。然谁洗之,尚难定论。此小浩绕舌自诩数学之才,然试终以高数仅得七分而醉人。其曲折不亚于洗房之事,或可称为洗分之事,然此乃后话,暂且不述。诗云:

    房与脑,皆可洗,

    世事纷扰难预期。

    洗房术,防身立,

    学海无涯苦作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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