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智解纷争暗施力 欧阳单刀显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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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勇双全欧阳君,单刀赴会解纷纭。
暗施妙计压群嚣,法律如剑斩乱云。
“彼方之人,少能与之正面对话。”
“吾便应允,言吾可代其谈之。若不得,吾将代其处理此事。”
“彼踌躇片时,或因律师之费用所累?”继而熊总似应允欧阳律师之条件,并提醒其多带人前往。
“彼方有十余人滋事。”
“汝多带人同往!”欧阳君少时,耽于音律文学,以当时流行之中性嗓音,深情绕梁,先得华董之青睐。彼之青春,亦必深谙四大古典名著,作为文科翘楚,博览群书。如“单刀赴会”之典故,或亦于男儿行侠仗义之心,播下种子矣。
《三国志·吴志·鲁肃传》载:“备既定益州,权求长沙、零、桂,备不承旨。权遣吕蒙率众进取。备闻,自还公安,遣羽争三郡。肃住益阳,与羽相拒。肃邀羽相见,各驻兵马百步上,但诸将军单刀俱会。”
后世据此,成“单刀赴会”之成语。初指关羽携刀独赴东吴之宴,后喻一人冒险应约。此中人数,或一或数,唯比较之下,众寡悬殊耳,非必限一人。古者带刀,今者带枪,乃至如欧阳君仅以三寸之舌、伶俐之齿前往,皆合此典故之意境。故无论欧阳君当时独行或携友,均可谓之“单刀赴会”也。
欧阳君,今其谁欤?固有所闻,曩者尝从事于斯矣。是未可知也。若曰以为《高士》《隐士》者,则非所敢闻也。二者必居其一焉。严先生当宋干德、淳化之间,隐于富春山,二姓皆浙东西人也。予虽不及识二君,然乐其道而述其言久矣。其言曰:“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欧阳律师述及二友之背景,其一乃乡梓,然其身份之秘,盖因非公务之出,仅为友情之谊。至于是否武术、气功之界或他友相陪,此中缘由,一者未言,一者亦未尝问也。
“我于行前何为?”此实为关键。欧阳律师行前,必重温《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尤细研其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之法律条文,以资准备。
衅起滋事,害及人产,诸法所定,宜悉搜罗。书而印之,以备后用。余已具状词,欲陈冤情。余至烟台,首诣当地之官署,亟寻其令长,以述详情。
欧阳君言于所长曰:“吾湘之商贾,于贵地之巨擘,依法循规,从事专业承包之经营。然与劳务分包者,因合作中止或结算之事,滋生纷争。今彼方既不沟通协商,又不依法循法律途径以求解决,反于工地之上肆意滋事。此举既扰我正常之生产经营,又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之罪行。”
“今日吾稍候,吾将往与彼辈论议。”
“若彼辈诚意相谈,吾则与彼辈议之。”
“吾望诸君能有所作为。”实则依仗当地公安,望派出所出警相助,此乃欧阳此行谒见所长之真意。然所长仍如旧,不欲介入。
“彼辈所言,与昔日无异,彼辈不欲。”
“彼辈既不伤人,又不毁物!”
“此乃民事之纷。”
“公安部有定例。”
“公安部门不宜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吾等公安部门不便插手。”各执一词,欧阳以为公安部门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由,或以前述之理由不介入,实则不作为。然欧阳亦只能直言与所长论理。
“吾将出示法律依据,此非民事纠纷。”
“若吾与彼有债务之多少,应否支付或多付少付,此乃民事纠纷,非君所管。吾亦未曾请君处理。”
“吾今请君处理者,彼人影响吾公司之正常运作。”
“彼人堵于门前,妨碍吾等施工。”
“彼人至吾食堂,随员工食而不付,乃霸王餐也。”
“此乃破坏吾等生产经营之秩序。”
“亦破坏吾等管理之秩序。”
“吾言彼非经济纠纷也。”
欧阳氏以理为凭,与彼所长据理力争,言此事轻者已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欧阳氏引经据典,详陈彼方之悖法之行。譬如,追踪他人、围堵他人、拦阻他人车辆等,皆属禁行,皆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若其尚有毁财之举,惟需五千钱耳。”
“则犯罪矣。”
“即犯破坏生产经营之罪矣。”
“彼前又曾或损电脑。”
“且击碎桌案。”
“吾言此已涉犯罪,虽未伤人。”
“至少已违治安管理处罚之法。”
“故需诸君履行其责。”复强调此行之意。
“彼等仍不悦,盖彼等前以此由答吾当事人也!”欧阳见所长仍不从,适时出重拳。
“吾亦知君等难处,若惧上级追责插手经济之争”
“吾可伴君,或独往贵局”
“吾直往局首禀报沟通。”此言虽和,然意深矣,实为关键,且立竿见影。
“闻吾此言,即允即刻出警,维持现场之秩序。”
观此所长,盖亦文士出身,其言外之意,皆洞悉矣。此乃潜示欲陈情于上之兆。所长虽无畏天地,然必畏领导之威。若事起波澜,至于领导前,终非善策,故因顾忌而勉强应允。十年之后,欧阳复盘及此微末,问何以如此言?何以所长闻此即释然?欧阳释曰:因此言含隐意,若不及时出警,则将上告所长之状。欧阳亦以为,此隐意使所长觉无形之压也。
予授以公告书,言其前已有此,若今日复有,吾则姑息。若再三再四,汝等宜惩之。已付控告书于彼,除前以公司电报警外,更以书告之。此书既有事实,亦有法据。
......
欧阳至山东,上午与派出所士交谈一二时辰。无论何如,所长允诺预出警,以维持下午结算沟通会之秩序。有诗记云:
暗暗思量策略高,示之以威意气豪。
言辞锋利如刀剑,所向披靡纷扰消。
智勇双全心不摇,法律条文熟记牢。
单刀赴会显身手,欧阳威名震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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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踌躇片时,或因律师之费用所累?”继而熊总似应允欧阳律师之条件,并提醒其多带人前往。
“彼方有十余人滋事。”
“汝多带人同往!”欧阳君少时,耽于音律文学,以当时流行之中性嗓音,深情绕梁,先得华董之青睐。彼之青春,亦必深谙四大古典名著,作为文科翘楚,博览群书。如“单刀赴会”之典故,或亦于男儿行侠仗义之心,播下种子矣。
《三国志·吴志·鲁肃传》载:“备既定益州,权求长沙、零、桂,备不承旨。权遣吕蒙率众进取。备闻,自还公安,遣羽争三郡。肃住益阳,与羽相拒。肃邀羽相见,各驻兵马百步上,但诸将军单刀俱会。”
后世据此,成“单刀赴会”之成语。初指关羽携刀独赴东吴之宴,后喻一人冒险应约。此中人数,或一或数,唯比较之下,众寡悬殊耳,非必限一人。古者带刀,今者带枪,乃至如欧阳君仅以三寸之舌、伶俐之齿前往,皆合此典故之意境。故无论欧阳君当时独行或携友,均可谓之“单刀赴会”也。
欧阳君,今其谁欤?固有所闻,曩者尝从事于斯矣。是未可知也。若曰以为《高士》《隐士》者,则非所敢闻也。二者必居其一焉。严先生当宋干德、淳化之间,隐于富春山,二姓皆浙东西人也。予虽不及识二君,然乐其道而述其言久矣。其言曰:“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欧阳律师述及二友之背景,其一乃乡梓,然其身份之秘,盖因非公务之出,仅为友情之谊。至于是否武术、气功之界或他友相陪,此中缘由,一者未言,一者亦未尝问也。
“我于行前何为?”此实为关键。欧阳律师行前,必重温《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尤细研其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之法律条文,以资准备。
衅起滋事,害及人产,诸法所定,宜悉搜罗。书而印之,以备后用。余已具状词,欲陈冤情。余至烟台,首诣当地之官署,亟寻其令长,以述详情。
欧阳君言于所长曰:“吾湘之商贾,于贵地之巨擘,依法循规,从事专业承包之经营。然与劳务分包者,因合作中止或结算之事,滋生纷争。今彼方既不沟通协商,又不依法循法律途径以求解决,反于工地之上肆意滋事。此举既扰我正常之生产经营,又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之罪行。”
“今日吾稍候,吾将往与彼辈论议。”
“若彼辈诚意相谈,吾则与彼辈议之。”
“吾望诸君能有所作为。”实则依仗当地公安,望派出所出警相助,此乃欧阳此行谒见所长之真意。然所长仍如旧,不欲介入。
“彼辈所言,与昔日无异,彼辈不欲。”
“彼辈既不伤人,又不毁物!”
“此乃民事之纷。”
“公安部有定例。”
“公安部门不宜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吾等公安部门不便插手。”各执一词,欧阳以为公安部门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由,或以前述之理由不介入,实则不作为。然欧阳亦只能直言与所长论理。
“吾将出示法律依据,此非民事纠纷。”
“若吾与彼有债务之多少,应否支付或多付少付,此乃民事纠纷,非君所管。吾亦未曾请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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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人堵于门前,妨碍吾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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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破坏吾等生产经营之秩序。”
“亦破坏吾等管理之秩序。”
“吾言彼非经济纠纷也。”
欧阳氏以理为凭,与彼所长据理力争,言此事轻者已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欧阳氏引经据典,详陈彼方之悖法之行。譬如,追踪他人、围堵他人、拦阻他人车辆等,皆属禁行,皆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若其尚有毁财之举,惟需五千钱耳。”
“则犯罪矣。”
“即犯破坏生产经营之罪矣。”
“彼前又曾或损电脑。”
“且击碎桌案。”
“吾言此已涉犯罪,虽未伤人。”
“至少已违治安管理处罚之法。”
“故需诸君履行其责。”复强调此行之意。
“彼等仍不悦,盖彼等前以此由答吾当事人也!”欧阳见所长仍不从,适时出重拳。
“吾亦知君等难处,若惧上级追责插手经济之争”
“吾可伴君,或独往贵局”
“吾直往局首禀报沟通。”此言虽和,然意深矣,实为关键,且立竿见影。
“闻吾此言,即允即刻出警,维持现场之秩序。”
观此所长,盖亦文士出身,其言外之意,皆洞悉矣。此乃潜示欲陈情于上之兆。所长虽无畏天地,然必畏领导之威。若事起波澜,至于领导前,终非善策,故因顾忌而勉强应允。十年之后,欧阳复盘及此微末,问何以如此言?何以所长闻此即释然?欧阳释曰:因此言含隐意,若不及时出警,则将上告所长之状。欧阳亦以为,此隐意使所长觉无形之压也。
予授以公告书,言其前已有此,若今日复有,吾则姑息。若再三再四,汝等宜惩之。已付控告书于彼,除前以公司电报警外,更以书告之。此书既有事实,亦有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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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至山东,上午与派出所士交谈一二时辰。无论何如,所长允诺预出警,以维持下午结算沟通会之秩序。有诗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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